BBS Invitation of group rape fund guilty in HK
DISTRICT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Parties: HKSAR v. CHAN SEK MING JOHNNY
Citation: [2006] 1589 HKCU 1
JUDGMENTBY: HH Judge Lok
DECIDED-DATE: 20 September 2006
DISTRICT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Parties: HKSAR v. CHAN SEK MING JOHNNY
Citation: [2006] 1589 HKCU 1
JUDGMENTBY: HH Judge Lok
DECIDED-DATE: 20 September 2006
看邓正来先生在天涯的专访帖子,其中一些人再次表达了对他的文字拗口的批评,我跟帖发表了一点看法如下。
首先,越是简单的、(抛弃了众多变量的)数理模型化的、本质主义的思想,越容易被表达,也越容易被阅读——但不一定能被理解。
比如,我说:“我做的月饼,是天下最好吃的。”相信这几个字任何中学生都认识,但是我到底从这几个字里想表达什么?则实在是很难让人理解的事情——也许我真的就只是非常自负,觉得我做的月饼好吃;也许我根本不会做月饼也没做月饼,而只是在田纳西州或者火星上进行类似于电影《苹果派》中的意淫……(对文学作品而言,它不一定要有多深邃的思想,但它本身就一定要让人觉得美。因此我这句话如果打几个回车变成了“诗”,那一定不是好的诗,因为它不美,或者至少不能让人觉得美)。
其次,只要不是故意哗众取宠,那么学术作品的作者当然希望他所写的文字中所蕴涵的思想能够被人们所理解——只有理解了文字所要表达的思想,读者才可能去讨论和批判。因此,如果说文学作品的终极目标是“美”的话,那么学术作品的终极目标则是“达意”——我们不应该用对文学作品的要求来要求学术作品。
再次,“达意”有时候真的很难,尤其是当所“达”之“意”本身很复杂的时候。其实真正做学问,或者做过学问的人应该会有切身体会,那就是语言(或者说论者的语文能力)的局限性以及这种局限性对表达乃至思考过程所带来的障碍。“我爱你”很简单也很美,但这句话用学术作品的标准,一定是辞不达意的,相反,如下一段话尽管不美,但也许更能说明作者的具体看法,更能引起人们的讨论:
“我对一些归属于你、或者来源于你、或者表征了你的特点的事物产生了心理和/或生理上的愉悦,而且这种愉悦已经达到了特定的程度[注释:这些事物包括但不限于你外型、声音、性格、读过的书、口头禅、喜欢吃的菜、做人做事乃至做爱的方法,甚至包括在某些特定语境下的你的家庭背景、财富、人际关系网络,等等。此外,“程度”的判断方法可以是统计学意义上的,也可以是生物学意义上,还可以是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等等。”(我没文化,胡诌的,只是例子)
所以,对学术作品的作者而言,语言除了是一门艺术之外,更是一门技术。对包括邓正来在内的所有学术作品的作者而言,写作(至少第一稿)绝对是一个技术活而非一个艺术活。既然是技术,就可能会有高低之别,比如我就不可能把油倒进一个铜钱里。
但是,技术的高低也是要根据不同的读者群来具体评判的。同样的思想,的确可以用很多种表达方式——对特定的读者而言,不同表达方式的确可能获得不同程度的效果——当然这里的“效果”是指让读者理解“思想”,而非让读者获得审美的快乐(即使有这个目的,它也是次要的)。最简单的例子:我用中文写一篇论文,无论写得多清楚,也不可能让某位不懂中文的西班牙同行理解。所以,不是说是一本书,就必须要让买书的人读得懂——即使货币,也是有流通范围的,更何况语言。
综上,对作者而言,必须首先弄清楚自己的文字是给谁看的——不能因为自己写的是中文,而责怪一名西班牙教授误解了你的思想,甚至抱怨说天下无人能理解我,甚而甚至自满于自己有限的技术而忘记学术作品的目的是为了讨论和交流;对读者而言,也必须先知道自己看的书是不是写给自己的,同时不能用(或仅仅用)文学作品的评价标准来评价学术作品。
Founded and maintained by Donnie DONG (Bio) since 1999, BLawgDog observes and updat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llecaul property laws and the Internet-related regulation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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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中国法律博客观察”站点服务器到期,大家可到www.sinoblawg.com看过往的Blawg介绍,最新的几天的介绍,登载在我的论坛上:http://shecan.net/bbs/cgi-bin/topic.cgi?forum=4&topic=109
2. 从今天起,我会尝试为被介绍的博客增加简单的观感——060112。
反垄断法比较研究 —- China Blawg of the Day 2007-1-31
[Blawg Name] Comparative Anti-monopoly Law
[URL] http://kartellrecht.fyfz.cn/blog/kartellrecht/
[RSS] http://kartellrecht.fyfz.cn/rss.aspx
[Blawgger] Jalx007
[Language] Chinese,German
[Catch Words] Anti-monopoly
[Copyright License] All Rights Reserved
[Comment] A good window for understanding German anti-monopoly law.
————Chinese—————
[Blawg名] 反垄断法比较研究
[地址] http://tao1991.fyfz.cn/blog/tao1991/
[RSS] http://kartellrecht.fyfz.cn/rss.aspx[Blawg作者] 绍耕
[语言]中文,德文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版权许可情况] 所有权利保留
[评注] 一个了解德国反垄断法的窗口
军嫂想请何老师作顾问,是因为她们想成立一个协会——之所以成立协会,是因为“……现在有些军人不要军嫂了。你想,军嫂都是随军家属,没文化,在北京人生地不熟的。四十多岁的人了,人老珠黄的,半途被抛弃,怎么活呀?部队分的房子都是军人的,离婚后,没有住房,没有工作……。我们调查了北京的一个军属大院,一个院子里就有几十家这种情况,而海淀区军属大院就有八百多个”。
但是,民政局不批准,至于妇联——“妇联开始支持我们,同意我们挂靠在妇联的名下。民政的同志对她们说,将来出了问题,你们能担得起吗?结果妇联怕了。我们怎么办呢?”
于是,军嫂协会,就成了黑社会,如果成立了的话。
9月12日,美国“2006版权现代化法案”被提交给众议院讨论。法案包括三部分:一是对“S1RA”法案的修正,在Section 115增加了一款(e):“音乐作品的数字化使用许可”(这部分很长,有八十多页,晕)。二是对“孤儿作品”(Orphan Works)条款的修正——“孤儿作品”是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却找不到作者或著作权人,以便与其商谈授权事宜的作品(点这里看章忠信的解释)。三是一项称为“版权保护渊源”的立法草案,似乎是涉及对版权登记证书上的不准确记载的法律效力问题(这个东东还不太懂,对其的评论参见William Partry的日志)。
按照Gigi Sohn的说法,这个法案在给予音乐出版商无穷的好处的同时,没有给数字卫星和数字广播电台任何利益。至于公众,则在获得了对孤儿作品的更多利用权利的同时,进一步被限制了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此外,William McGeveran也讨论了这个法案。
BaiDu offered its Legal search Engine recently. I just get this news from China Law Prof Blog since I seldom use Baidu.com.
As I have estimated before trying it, Baidu keeps on artificially controlling the searching results. From Baidu’s legal search engine, one can not get case materials in which Baidu involved and lost, though these cases can be found in baidu’s normal webpage searching results. For instance, a famous case on MP3 downloading issues, in which Baidu was sued by a ShangHai company, dose not exist in Baidu’s legal data base. In another cross action between Baidu and 3-7-2-1 (another Chinese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Baidu’s law engine only records a judgment in favor to Baidu, whilist another judement in favor to 3-7-2-1 is disappeared.
因为基本不用百度,所以直到今天才从China Law Prof Blog上看见百度建立“法律搜索”站的消息。这个站显然与北大法律信息网有关。
但是,在百度上,无法搜到不利于百度的案件判决书。例如,在百度法律搜索中,搜索“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发现该公司为当事人的多个案件,却惟独没有其起诉百度的那个著名案子;再如,如果直接搜索百度公司名称“百度在线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则只能搜到百度起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的案子,而几乎同时发生的“三七二一公司诉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案则不见踪影。不过,在百度网页搜索中,这些案件都还能搜得到。
今天徜徉在网络中,看到胡缠老师严肃地批评一个决定前往拉萨破处的女孩:“在拉萨这样的海拔上,人们吸氧都比较困难,要在这个高度完成破处,对双方体力意志都是个考验,还请三思……”此观点本人绝对赞同,并且还准备俗气地依其句法引申之:在中国这样的环境里,人们讲出生殖器三个字都比较困难,要在这个氛围下教导和学习性知识,对各方的意志品质都是个考验,还请三思……。
比如说我,也一度(不是百度)认为既然大家都是明事理的人,那么只要晓之以理,把处女膜的不重要性说清楚,就算是再有处女情结的人也会动之以情,和万恶的封建道德说拜拜的(虽然其实也不一定关封建什么事,但是反正它被戴了很多年的黑五类的帽子了,所以也就不好意思再委屈下)。可惜几经实践,发现其实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这个教育还得从娃娃抓起,一旦人家已经在某种语境里发育成熟,那么即使她是个女的,你也很难让她放弃伟大的处女膜崇拜。
道理很简单,举个例子就明白了,假设你对吃屎很厌恶,就如同有些人一听见婚前性行为就觉得很低俗一样,那么即使我能够用简单的逻辑和平实的语言向你解释吃屎有益于身体健康,估计你不但完全不会因为我苦口婆心地论证而去吃屎,而且还会把我迅速地当成一泡屎,至少是敬而远之。当然,这个例子只是为了说明性教育乃至女权运动中遭遇的心理学障碍,以我有限的知识而言,吃屎是不值得提倡的。
无数经验证明,处女还真就不只是那层膜。遥想20岁以前的我,也一度(不是百度)多少有过那么一点处女情结,例如对某女一直心向往之,但后来得知其业已与人有过一腿,兴趣顿时大为降低。用某顽固坚守处女情结者的话说:你如果知道自己的牙刷被别人用过,即使清洗得很干净了,你心里是什么感觉?尽管从逻辑上讲,这个比喻和安全套回收后制作成口香糖的段子一样荒诞,但说实话,心理学在很多时候还真就是非理性的东西。如果不经历点风浪、不多读几本好书,那么即使你想得通,却也未必就能看得开。
听说郑老师生病的消息时,心想一定没事的。今天突然看到消息,心里噔地一下凉了!非常之难过!!!
郑老师已经去了,我等后辈能做的,唯有擦干眼泪,继续努力、努力、努力!让中国的知识产权理论更加理性和深入,视野更加前瞻和全面,体制更加完善和可控,规则更加细致和有效……
郑老师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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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转贴自中国法学网
http://www.iolaw.org.cn/file/zhengchengsi.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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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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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法学家郑成思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不幸于2006年9月10日22时10分在北京逝世,终年62岁。 郑成思同志的遗体告别仪式定于2006年9月15日(周五)上午十时在八宝山殡仪馆兰厅告别室举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郑成思同志治丧委员会 2006年9月11日 |
◆ 送花圈的单位或个人请与治丧委员会联系
联系人:顾卫东 张锦贵
电 话:64054222
传 真:84042351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
邮政编码:100720
电子邮件:rsc_law@cass.org.cn
◆ 悼念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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